關於《天美平台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布時間𓀖🚷:2023-10-27瀏覽次數:10

天美平台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1. 為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在推進天美平台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上海市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定本實施辦法。

  2. 本實施辦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對本校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等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學校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3. 學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實施辦法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製、職責權限👨‍⚕️、工作機構、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4. 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5.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1. 審計處是學校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的專設機構,在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中涉及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情況報告、審計結果運用、審計整改及責任追究🛀🏼、違規事項處理🏄、違紀違法問題移送等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校黨委報告🫅🏻。

  2. 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學校成立中共天美平台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具體人員組成、主要職責、議事規則、辦公室職責等根據《關於成立中共天美平台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通知》(上理工委202019號)執行。

  3. 學校下屬獨立核算的單位可以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的原則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不設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有專門人員負責👳🏽‍♀️、協調內部審計工作。

  4. 根據學校內部審計高質量發展需要,學校保證審計處履職所需的人員編製☹️,建立專兼結合🌍👊🏽、結構合理的內部審計工作隊伍,保障高質量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和內部審計事業長期健康發展𓀌。

  5. 審計處作為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主管機構,應嚴格堅持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合理配備具有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知識的內部審計人員。審計處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等專業背景或工作經歷。

  6. 學校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特點🫵🏻,不斷完善內部審計人員考核評價製度和專業技術崗位評聘製度🌚,保障內部審計人員享有相應的晉升、交流✡️、任職、薪酬及相關待遇。內部審計人員可根據專業化發展需要♥️🙇🏽,晉升審計🧘🏼‍♂️、財務、經濟、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術等專業技術職稱;促進審計職稱與經濟、會計、統計等相近職稱的銜接,減少重復評價。

  7. 學校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參加業務培訓💁🏼、考取相關技術職稱或者職業資格、以審代訓、開展理論研究等🧠,提高職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8. 學校審計處的機構變動🧑🏼‍🦳、審計處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教委審計處備案🏄🏽‍♀️。

  9. 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打擊報復🤾‍♀️。

  10. 學校將保障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所需經費由學校預算保證。

  11. 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學校不安排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接受監督🐳。

  12. 內部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內部審計人員回避:

  1. 與被審計對象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2. 本人或與本人有前款所列親屬關系的人員,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3. 與被審計對象、審計事項、被審計對象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內部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決定。

  1. 在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情況下👼🏼👃🏿,審計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中介機構購買審計服務。社會中介機構開展受托業務應當遵循內部審計準則等內部審計執業規定,審計處須對其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評價,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2. 學校對認真履職、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人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權限

  1. 審計處應當結合學校實際,不斷完善與審計全覆蓋相適應的工作機製🔂,對校內單位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情況📩,以及中層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在5年的周期內實行審計全覆蓋。

  2. 審計處應當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經批準後對學校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決策部署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

(三)財務報告、決算報告👠、財政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建設項目管理及運營維護的全生命周期情況;

(五)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及運營維護情況💆‍♂️🪣;

(六)內部控製及風險管理情況; 

(七)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辦學🧑🏼‍✈️🙋🏼、科研、後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九)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一)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情況🧑🏻‍🦳;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學校開展校內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參照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1. 審計處協助學校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一)督促落實審計機關等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二)督促落實內部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跟蹤檢查整改情況。

  1. 審計處對學校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學校下屬各獨立核算單位的各類審計報告應交學校審計處備案🎼。

  2. 學校各二級單位接受與資產、資金管理或內部控製有關的審計🎛、評估或檢查,其書面結果的報告應報審計處備案。

  3. 學校審計處開展審計時具有下列權限:

(一)參加或列席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參與研究製定學校有關規章製度🤶🏽,提出製定內部審計規章製度的建議;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貫徹落實重大政策措施、發展規劃、戰略決策🧜🏼‍♀️、業務計劃執行🕗、財政財務收支🙆🏽‍♂️、建設項目投資管理運營維護🔍、信息化項目投資管理運營維護、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內部控製和風險管理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製🧚🏻‍♂️、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學校主要負責人報告🫚,經同意作出臨時製止決定👷🏻‍♀️;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學校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範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建議。

  1. 被審計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

  1. 審計委員會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製🧖‍♂️↘️、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決定向校黨委匯報的重大事項。審計處負責人須及時向學校主要負責人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重要事項😚。

  2. 審計處應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範,並按規範實施審計。

  3. 審計處應根據學校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製、風險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製定內部審計計劃。

  4. 審計處應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優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數字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5. 審計處應增強政治意識🚊,著眼於促進問題解決,立足於促進機製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並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與相關單位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6. 審計處應加強自身內部控製建設🥥,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製🙏🏼。

  7.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製度,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1. 學校不斷完善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製😽,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製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製度👶🏿、審計整改約談製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整改工作按照學校相關製度文件的要求與精神開展。

  2. 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製度⏪。

  3. 學校將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研究,製定和完善相關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內部控製措施😽;對審計發現的傾向性問題,開展審計調查,出具審計管理建議書,為科學決策提供建議。

  4. 學校不斷加強內部審計機構、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內部監督力量的協作配合,不斷完善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製🎺。

  5. 學校將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和獎懲領導幹部和製定政策🏌🏽‍♀️、完善製度的重要參考🔥。

  6. 學校在對所屬單位開展審計時,將有效利用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力量和成果👨🏽‍🔬。對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發現且已經糾正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

  7. 審計處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須按照學校要求及時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審計處報告,並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1.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經學校黨委認定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1. 審計處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黨委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經學校黨委認定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1.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學校黨委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1. 學校附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2.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3. 本辦法自202411日起施行。原《天美平台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上理工〔20182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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