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為完善全日製碩士研究生(“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改善研究生學習👧🏿、科研和生活條件,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根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310號)、《上海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滬教委規〔2022〕9號)文件精神,結合天美平台(“學校”)實際🕵🏻😌,特製定學校碩士研究生獎助學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一章 獎助方案與基本條件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獎助學金包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三助”崗位津貼等🚣♀️。
碩士研究生獎助學金主要用於資助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地方普通高校全日製碩士研究生(MBA🖊、MPA🧏🏻♂️、MEM、人事檔案及人事關系不轉入天美平台的除外)👨🏻🦽🙋🏼。獲得資助的碩士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獎助學金標準
(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於獎勵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選一次,名額以當年上海市下達的實際指標為準,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人民幣20000元。
(二)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用於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學校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標準👩🎓,設置不同等級的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實行動態評價,在學製內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入學後的1-3學期,第二階段為學製內的其他學期😯。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第一階段的評定等級主要依據研究生入學考試中優秀生源👹、第一誌願報考者、入學成績等;第二階段的評定等級主要依據研究生在校學習成績、科學研究成果、各類學術競賽獲獎以及思想政治表現等🐻。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置等級及獎勵標準見下表🍪。
全日製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助標準(人民幣)
階 段 | 等 級 | 資助比例 | 金額(元/年/生) |
第一階段 | 一等 | 20% | 5000 |
二等 | 80% | 3000 | |
第二階段 | 一等 | 5% | 12000 |
二等 | 35% | 8000 | |
三等 | 50% | 4000 |
(三)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於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碩士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人民幣6000元。
(四)“三助”崗位津貼
“三助”崗位津貼用於提升研究生的科研和實踐能力,津貼標準按照學校已有規定執行。“三助”崗位包括助研、助教、助管🤹🏿🧑🦱,其中助研、助教由學院🏄🏼♀️、導師根據科研項目💇♂️、教學輔助相關工作設置📬;助管由學校按需設置,主要協助學校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評審與組織
第三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校評審領導小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校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製定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和名額分配方案,協調和監督評審工作🩺,並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四條 各學院成立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學院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組織、評審等工作。各學院根據相關文件精神製定本學院具體評審細則🖱,評審細則須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五條 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公開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校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應在學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條 對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回復👩🏿💻。如申請人對院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三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經教育部最終核準獲獎名單後,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按月劃撥至研究生個人賬戶▪️;“三助”崗位津貼由學院🧑🏿🎄、導師等按照學校相關文件根據實際情況發放。
第八條 研究生在學製期限內,由於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保留學籍及休學期間暫停發放獎助學金,待恢復學籍後發放🧟♀️。超過基本修業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獎助學金。
第九條 對未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註冊學籍的研究生,可根據實際情況暫停發放各類獎助學金。
第十條 研究生因違反學生紀律處分規定受到處分的,處分期間取消各類獎學金參評資格,停止發放各類獎學金⚂。
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並根據學校紀律處分規定給予相關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進一步健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審和監督機製,確保獎助學金發放過程中的公平👨🏽💼、公正、公開🎟,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