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平台學術委員會章程
上理工委〔2017〕1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學校學術委員會建設,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天美平台章程》✭,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天美平台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應充分發揮校學術委員會在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科專業建設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學術管理的製度和規範,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校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同時為校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校學術委員會應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有效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大力提高學術質量;應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及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可持續和包容性發展。
第二章 組 成
第五條校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人數為45~55人的單數😂🦹🏻,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青年教授應有一定比例👈🏿。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學科專業建設🤹🏼♀️、人才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學術道德與紀律監督四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受校學術委員會委托,咨詢、評議、審議相關學術事項,重大事項經專門委員會討論後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第七條校學術委員會指導學校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師職務聘任委員會工作,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承擔教學指導🔖、學位評定、教師聘任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第八條各學院設立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院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院相關領域專家組成,人數不超過15人,且應為單數。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德才兼備、學風端正、治學嚴謹🧘🏼♀️、辦事公正、堅持原則,責任心強😓;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有開闊的學術視野和較高的學術影響力;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能立足學校全局🍙,善於聽取意見,積極為促進學科專業水平的提升建言獻策;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校學術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十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將根據學校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和分配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名額🕵🏽♂️☃️,保證其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按照委員具備條件,學院民主推薦和校長提名候選資格人💪🏽👨🏽🍳;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校黨委常委會審定。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校長擔任或指定院士擔任👸🏽;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1人;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可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因調離學校📦、身體🔍、年齡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學術不端行為的,或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經校學術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第十三條院學術委員會🧑🧑🧒🧒,負責本單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
第十四條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具體協調校學術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出現缺額⭕️,按本章程第九條~第十一條辦法補選👩🏼🔧。
第三章 職責權限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校學術委員會和院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校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科研、隊伍建設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重要學術機構的設置以及其他學術發展的重大措施及學科資源配置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的工作規則。指導學校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工作。審議學校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
(四)審定學校教學科研的學術評價標準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崗位設置與考核等學術條件;
(五)審議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七)審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評定學術不端行為🏋🏽♀️;
(八)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咨詢與建議🤞;
(九)指導👇𓀄、促進學科交叉和學術交流,建設和倡導自由創新的學術文化👷🏿♂️;
(十)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十九條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由學術委員會或其下屬的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指導院學術委員會的工作。
第四章 運行製度
第二十一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集並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對於不需要校學術委員會做出決定的審議和咨詢類事項,會議形式可以是通過電子郵件征求委員意見。
第二十二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二十三條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未到會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的議題事前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商議確定。凡需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由學校有關職能部門和學院提交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匯總後報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審定。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列席會議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第二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建立年度報告製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校長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上一年度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有關內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定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學校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