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工〔2017〕10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國際研究生學籍管理♚,保證國際研究生培養質量,提高學校教育國際化水平,依據《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天美平台章程》和《天美平台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𓀓,特製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在籍國際研究生🪯。
第三條 國際研究生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風俗習慣🧑🏻🦳,遵守學校規章製度🦹🏽♂️,完成學校學習任務。
第四條 國際研究生的學籍管理部門為研究生院及國際交流處留學生辦公室🔸。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國際研究生新生,須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經學校批準😅,可以延期兩周報到。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申請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無經濟保證證明🙋🏼♂️、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國際研究生入學時應當按照中國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到中國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進行體檢。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居留許可,國際研究生應在簽證有效期內離境。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發現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予以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九條 學校實行國際研究生全員保險製度。國際研究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予錄取;對於已在學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註冊🙌🏻。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國際研究生應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當履行請假手續(病假須憑醫院證明),暫緩註冊👻。請假五天(含)以內的經導師同意後由學院審批👨🏿🏫,超過五天的👨🏿🏭,還應報學校相關國際學生管理部門審批🧛🏼。未經註冊者,不能參加學校的教學活動。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
第三章 學製與學習年限
第十一條 國際碩士研究生的學製為3年,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5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國際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學製內完成學習任務。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學製內完成學習任務的國際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學製內最後一個學期由本人申請,經導師、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適當延長學習年限,但不得超過最長學習年限。
國際博士研究生學製為3年,學習年限一般不超過6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國際博士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年內完成學業的👮🏼♀️,應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最後一個學期提出延長學習年限的申請☮️,經導師和學院同意🫴🏼,學校組織評議🕵🏻♀️🚴🏻♀️,通過後可繼續延長其學習年限,但最長學習年限不得超過8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四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二條 國際研究生如因導師變動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在原導師指導下繼續學習者可申請轉導師。經征求原導師意見,通過所在學科🧎♂️➡️、學院同意,並征得擬轉入導師同意,落實培養條件後,報研究生院審批,並向相關國際學生管理部門備案。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一般不得申請轉導師🫵🏻;已完成論文開題的,如申請轉導師,則需重新進行論文開題。
第十三條 國際研究生如因專業調整、導師變動或因本人身體條件變化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在本學科專業繼續學習者可申請轉專業🚿,經導師和所在學科、學院同意,征得擬轉入學科、學院同意,並落實導師和培養條件後,報研究生院審批,並向相關國際學生管理部門備案。
一般不受理跨一級學科轉專業申請。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不得轉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原則上不受理國際研究生轉學🏄🏿♀️。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或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五條 國際研究生轉學由國際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可以轉入。國際研究生轉學還應經擬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六條 國際研究生因個人原因(包括生病🤙🏽、生育等)需要分階段完成學業的🥷🏽👩🏿🔧,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國際研究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
第十七條 國際研究生申請休學一般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在符合最長修讀年限規定的前提下⚗️,可繼續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超過兩學年。
第十八條 國際研究生因事請假連續兩周以上六周以內的👩🏽🔧,需經導師同意🔌👳🏻♀️、學院審批🪄,報研究生院及相關國際學生管理部門備案🧘🏼♂️🟫。
國際研究生請假超過6周的,應主動辦理休學手續。未主動提出申請的,學校可以通知學生辦理休學手續。學生應在接到學校有關通知後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者💝,視為已處於休學狀態,由學校執行其休學程序,要求學生離校。
因事休學期滿的國際研究生,應當在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後🙋,憑相關證明辦理復學手續🧕🏼。
第十九條 在讀國際研究生規定學製的最後一學年為應屆畢業研究生,學校原則上不受理應屆畢業國際研究生和延期答辯的國際研究生因事休學申請。
第二十條 國際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或從事與學業有關的國(境)外學術活動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國際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應與學校保持聯系以便於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際研究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各項待遇🚧。學校不對國際研究生在休學期間發生的各類事故、事件承擔責任。若在休學期間違法、違紀,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按學校相關違紀處分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休學期滿後應按要求申請復學👳🏽♀️,逾期未辦理復學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學籍,由學校按第六章相關規定做退學處理。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國際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六章 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
第二十三條 國際研究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予以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2.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3.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4.未經批準擅自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
6. 國際研究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相關紀律處分規定給予取消學籍並勒令退學的🕵🏼。
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導師和學科、學院審核同意,報研究生院和相關國際學生管理部門審批💂🏼♂️,準予退學。
第二十四條 國際研究生因各類原因被予以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由學校按相應程序處理,並通過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出具處理決定書,同時在國家國際學生信息管理相關網站予以登記。
處理決定書應送交本人,國際研究生本人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國際研究生本人已離校或難於聯系,或者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通過校內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視為送達。
第二十五條 辦理退學的國際研究生應當在退學決定做出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學校有權代其辦理🏃🏻♂️。
第二十六條 在學期間因意外死亡🧍🏻♂️、失蹤或病故的國際研究生,按自動終止學籍處理。
第七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留學生漢語和中國概況作為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研究生的必修課列入培養方案;政治理論應當作為學習哲學、政治學專業的國際研究生的必修課列入培養方案。
第二十八條 具備條件時,可以為國際研究生開設使用外國語言進行教學的專業課程🤳🏼。使用外國語言接受學歷教育的國際研究生,學位論文可以使用英文撰寫,論文摘要應為中文;學位論文答辯是否使用英語🧑🏻🤝🧑🏻,由學校視情況確定。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九條 國際研究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並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畢業⛵️,並根據國家規定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根據國家規定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條 國際研究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修完教學培養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學校畢業要求規定的學分🩱,完成畢業(學位)論文但答辯未通過,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取得結業證書的國際碩士研究生在結業後一年內,國際博士研究生在結業後二年內🌤,可以按照學校規定申請修改畢業(學位)論文,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合格後,準予畢業,並根據國家規定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根據國家規定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在學製內提前完成培養計劃的國際研究生🧚🏿♀️,經學院及研究生院批準👰🏼♂️,可以申請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國際碩士研究生入學後的在校學習時間不應少於兩年,學位論文階段時間不得少於一年👩🏼🌾🫀;國際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階段時間不得少於兩年。學位論文階段計算日期從研究生院收到學位論文開題報告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條 國際交流處留學生辦公室負責國際研究生新生的學籍電子註冊和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工作🪓📞。
第三十三條 已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國際研究生🧔🏻,成績全部或者部分合格,準予肄業,發給肄業證書。
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國際研究生🧔,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五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國際研究生應當在領取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前➿,辦理離校手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非學歷教育國際研究生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本規定的相應條款執行💂🏻。
國際研究生對學校依據本辦法做出的學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根據《天美平台申訴處理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國際交流處留學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