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美平台研究生考紀及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索取號😬:0903000-2016-0005發布時間:2016-10-26瀏覽次數:382

     

    (上理工〔2016)155號)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為加強研究生考風建設,嚴肅考場紀律,規範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讀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章 考場紀律

    第三條 學生應於考試開始前10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次序就坐🧴;遲到15分鐘以上者🧔🏽‍♂️,不允許進入考場🚶,按缺考處理🕦。

    第四條 學生憑考試證件(準考證、身份證、校園一卡通)進入考場,並在考試時將證件置於桌面上備查,無有效考試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第五條 除開卷考試外,學生課桌及座位上的書籍、筆記、自備草稿紙等任何非經允許物品應於考試前移置指定場所👹。

    第六條 學生應檢查本人座位的桌椅上是否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符號,如有發現應於考試前報告監考人員🤷🏿;被監考人員發現卻未經報告者以作弊論處。

    第七條 考試開始後🌩,學生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望、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不準示意對答案,不準使用手機、IPAD等任何非經允許的電子產品。

    第八條 學生對試題有疑問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分發、裝訂錯誤或字跡模糊等問題,可舉手,得到許可後方可向監考人員詢問。

    第九條 學生應當聽從監考人員的有關考場指令,否則,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

    第十條 學生於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卷,不得拖延時間📥。交卷時間到,學生須在原座位靜候監考人員收卷後,方可離場,不得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

    第十一條 學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及附近逗留、喧嘩。

    第三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

    第十二條 學生在考試進行期間⬜️,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請人代考或代人考試🏄🏻‍♀️💈;

    (二)組織考試作弊;

    (三)竊取試題;

    (四)使用通訊設備;

    (五)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持有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信息(不論是否翻閱、偷看、偷聽)🍑,或學生在開卷考試時攜帶超出規定範圍的資料;

    (六)考試過程中以任何形式傳接或告知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或窺視他人試卷、草稿紙的,或提供他人窺視條件的🚴🏽‍♀️;

    (七)故意銷毀、交換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的😰;

    (八)塗改他人試卷姓名占為已有的👩🏿‍💻;

    (九)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在答卷上填寫姓名🚓、學號、專業等信息與學生本人不符的🤏🏻;

    (十一)同場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而受到第二次口頭警告的;

    (十二)其他情節嚴重的舞弊行為7️⃣。

    在處理學生作弊過程中,若學生不能有效證明其所夾帶的或在桌面🍻、身體等處寫有的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信息之形成時間,則推定此信息為臨考前形成。

    第十三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未隔位就坐、對號入座,且不服從監考教師安排的⚁;

    (二)擅自將各類通訊工具👨🏽‍💼、未被許可的計算器或工具書帶入考場,沒有存放在監考教師指定位置的🦔;

    (三)考試中交頭接耳、打手勢暗號,但沒有證據充分證明傳接或告知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的👨🏿‍🦳;

    (四)考試開始後🚤,在考場內高聲喧嘩、隨意起立走動或擅自移動座位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或帶有答題內容的用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離考場🔑🕙,情節嚴重的📐;

    (六)拒不遵守考場紀律或不執行考場監考人員指令的;

    (七)其他影響考試正常進行且情節比較嚴重的行為。

    第四章 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發現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情節嚴重或經口頭警告無效的)🏊,應當取消當事學生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當場收集和保全好有關證據材料🧑🏼‍⚕️,記述詳細經過,由當事學生或2名在場人員簽名確認後🌊,於當場考試結束後及時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十五條 對於構成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的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規定🖌,按其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學生有違反構成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的考試違紀行為之一者,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的處分。

    第十六條 對於考試中出現的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研究生院應進一步查證🤞🏻,並將有關事實情況向學生所在學院反饋🤙🏻。考試作弊、違紀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學生或者其代理人可向所在學院申請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期限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權利。研究生院將依據認定的事實情況對學生作出處理決定。

    研究生院應在處理決定作出後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通報文件及相關附件或副本抄送研究生工作部歸檔🛻。

    第十七條 因有違反考場紀律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者,其考試課程的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度與表現👩🏽‍✈️,由研究生院決定是否在畢業前給予其重修機會。

    第十八條 學生對違反考場紀律、作弊的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根據《天美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申訴無效🤟🏿。

    第十九條 對於考試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有關教職人員和學生應積極配合研究生院查清事實🕴🏻,不得出面說情和隱瞞包庇。

    第五章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研究生考試試場規定上理工研(200513)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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