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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美平台法律顧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天美平台
2015年6月1日
天美平台法律顧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教政法〔2012〕9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在本市教育系統普遍建立學校法律顧問製度的意見》(滬教委法〔2015〕5號)等文件精神📑,加強現代大學製度建設🚣🏽♀️,推進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學校依法治校的能力與水平🍡,切實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特製定該辦法。
第二條 法律顧問是學校通過聘請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或法律專業工作人員,對學校涉及的法律事務和有關法律問題進行專門處理的機構或個人。學校法律顧問對學校負責。
第三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形式為常年法律顧問。
第四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的選聘及日常聯絡👳🏽♀️、協調與管理等工作,校長辦公室內設法律事務室(以下簡稱“法務室”)🕜,具體執行學校法律顧問製度。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法律顧問由學校聘任🤟🏼,按合同約定的職責和範圍提供法律服務🐑,主要承擔以下法律事務:
(一)參與起草🕤、修改和審查學校規章製度和規範性文件,協助學校依法依規開展辦學活動🌤;
(二)為學校重大決策、辦學行為、合同行為進行風險評估或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協助審查學校重大事項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代理學校參加訴訟👰🏿♂️、仲裁及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參與處理學校的行政、民事非訴訟法律事務🤘🏿,參與調解涉及學校的重大糾紛及學校對外談判;
(五)為學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詢,代擬及出具相應法律文書;
(六)協助學校開展依法治校實踐🏌🏽、培訓和法律知識普及活動;
(七)對學校防控校內傷害事故等各類法律糾紛提供事前合理化建議及處置預案;
(八)其他與學校相關的法律事務。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聘任條件
學校法律顧問須是精通教育法律法規、熟悉學校管理的執業律師,且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政治素質好;
(二)法律專業素養高;
(三)履職能力強;
(四)誠信品質優。
第七條 學校法律顧問的聘任程序
(一)學校法律顧問實行一年一聘;
(二)學校發布招聘公告,由符合條件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針對學校法律顧問職責提供應聘說明👨🦼➡️,應聘說明應包括專業法律服務資質、服務範圍、服務費用🦻🏿、相關典型案例等;
(三)由校長辦公室組織校內有關部門或校內外法律專家對應聘人員、應聘機構及其指派的人員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後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學校與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常年法律顧問聘請合同。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八條 法律顧問應按顧問合同的約定及學校要求🤟🏿⚔️,提供經常性的法律咨詢與服務🥷🏼。
第九條 法律顧問工作主要方式有以下👱🏼♀️:
(一)就學校與第三方訂立的合同、協議📺、申請或轉讓商標專利提供咨詢意見;
(二)就學校的其他日常教學管理、科研、生產、經濟活動提供法律咨詢;
(三)就學校製定重要行政管理規章製度提供審查和咨詢意見;
(四)幫助學校起草或審閱重大合同🎽;
(五)調查與學校要求有關的第三方狀況🧜🏿♀️☮️;
(六)以信函方式為學校催收各類應收款項;
(七)調處學校內部的勞動法律關系🥙;
(八)就學校與第三方(包括政府機關)的糾紛矛盾進行協調解釋工作𓀃;
(九)及時提供與學校有關的法律法規👨🏻🍳;
(十)根據學校個案需求提供訴訟、資產重組等服務(另行協商委托);
(十一)根據學校需求提供有關法律培訓、法律知識普及工作。
第十條 法律顧問向學校提供法律咨詢時應提供規範的書面意見,以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見、律師函、律師建議書👩🏿🏭、協議書以及其他書面形式,交付法律服務成果。除口頭解答法律咨詢外🤵🏿,通常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交付已完成的委托人的所托事項。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在向學校提供法律服務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查閱與學校委托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有權對學校重大改革或重大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三)有權對學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和建議;
(四)辦理學校法律事務時,依法調查有關部門或個人情況;
(五)有權向學校收取法律顧問服務費用💆🏻♂️;
(六)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在向學校提供法律服務時🤜🏼,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勤勉盡責,維護學校的最大利益🎷;
(三)及時向學校報告有關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無權超越學校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學校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除特別約定,無權要求學校支付顧問費用以外任何其他款項。如有必要需經辦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六)律師事務所或經辦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學校;
(七)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對學校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學校秘密🏏👩🍳;
(八)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的與學校有利害沖突的法律事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校長辦公會議授權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