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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已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全校印發,請遵照執行。
天美平台
2013年7月11日
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人為本、以德育人🫲🏿𓀀,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校所有全日製學生🌗。
本條例所指的學生包括在我校正式註冊並參加正常學習活動的本科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條 本條例所指違紀🧑🏻✈️,指因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我校相關規定的行為(簡稱“違紀”,下同)。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凡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所采取的緊急措施或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本條例中無明確規定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條例中相應條款予以處分🧜🏽♂️🏨。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違紀處理實行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為本、預防為主👯♀️🎲、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對違紀學生的處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尊重並保障學生陳述、申辯、要求聽證和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種類與規則
第五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紀的學生,應當根據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過錯程度,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做出如下處理👨🏼🚒:
(一)違紀情節輕微,主動承認錯誤🤹🏿,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於或減輕紀律處分🤨;
(二)違紀情節較輕,給國家、學校和他人利益或聲譽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違紀情節較重,給國家、學校和他人利益或聲譽造成較大損失或較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違紀情節嚴重👨💻,給國家🦬🏚、學校和他人利益或聲譽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構成犯罪,已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在境外違反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的😌,根據其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處理;
(六)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蓄意隱瞞違紀事實、銷毀證據材料📡、幹擾違紀處理過程,對檢舉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多次違紀的,應當從重紀律處分。
第七條 違紀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免予處分,但須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方式;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過失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並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四)主動勸阻他人違紀或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可以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或教唆他人違紀的🚈;
(三)蓄意隱瞞違紀事實、銷毀證據材料👨🏿⚖️、幹擾違紀處理過程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五)在本校曾受過違紀處分🧑🌾,再次違紀♟;
(六)妨礙調查取證或者偽造證據的;
(七)違紀群體的首要人員;
(八)勾結校外人員作案⌨️;
(九)有意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十)確有違紀行為,但拒不承認錯誤的🚵🏼❔;
(十一)涉外活動違紀💪👐;
(十二)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以上規定的;
(十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對於屢次違反學校規定🚬😪,經教育不改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曾兩次受到學校紀律處分🎆,仍不吸取教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其違紀行為可以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除外👓🦸🏼;
(二)在一個學年內曾兩次因違反學校規定受到通報批評,仍不吸取教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可以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中處分期指受紀律處分的期間;處分期滿🧘🏽♀️,紀律處分予以解除。
第十二條 警告、嚴重警告的處分期一般為半年;記過的處分期一般為一年;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察看期即為處分期🧳。
第十三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算。在察看期內,根據其不同表現情況,分別處理如下:
(一)有立功或突出優秀表現的👩🏻🌾,由本人申請,經學院討論後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二)表現較好,沒有新的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時🫓,由本人申請,經學院議討論後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三)有新的違紀行為🖐🏼,按規定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的💆🏻♂️,學院議討論後提出建議🚚,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可以延長察看期半年或一年,以延長一次為限且察看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四)有新的違紀行為🌉,按規定可以給予任何一種紀律處分的,經校長會議討論,均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畢業班學生畢業時還未解除留校察看的,畢業時作結業處理🚫。考察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進步的👆🏻,期滿後由本人申請,並經用人單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或鄉(鎮)政府鑒定和學校審查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規定的處分限度內處分。
第十五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取消評定各類獎、助學金和各類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十六條 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的,按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者,開除學籍。
(二)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或被法院、檢察院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視其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及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給予處分。
第三章 違紀行為的具體適用
第十七條 作為骨幹分子組織📲♨️、支持和鼓動下列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作為一般人員參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一)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國家安定團結局面;
(二)危害國家安全🧑🏿✈️,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
(三)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將槍支、彈藥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險品擅自帶出規定的保管場所🔁;
(二)將有傳染性或對周圍環境將產生破壞的生物或物質擅自帶出規定的保管場所👄;
(三)未經批準在重點防火單位或場所使用明火🫳🏽,且不聽勸阻的🎆。
第十九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視不同情形,給予以下處分:
(一)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人輕微傷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人輕傷害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在打架過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持刀械器物威脅他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持一般物件或者刀械器物威脅他人🧎,造成輕傷害以上後果的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挑唆、蠱惑、組織、策劃他人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輕微傷害以上後果的🤷♂️,視後果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勢態發展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物件器械🤷🏻♂️🩳,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造成輕微傷害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謾罵🧝🏿、侮辱🏌️♂️🚶♂️、誹謗他人或侵犯他人隱私,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用信函、電話、短消息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散播謠言或者不良信息,攻擊他人或者有關機構、侵害他人權益,或直接恐嚇、威脅他人安全,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浴室、衛生間等場所進行偷窺🤹🏿♀️、猥褻等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通過語言、文字🆓、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非法毀棄、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者其他郵件👰🏽♂️、電子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侵犯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權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侵占、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不滿500元人民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價值在1500元人民幣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有兩次及以上侵占、盜竊行為者☝🏽,不論價值多少,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侵占🤸🏼、盜竊行為從重處分;為作案者放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進行掩飾的🐭,比照作案者處分👃🏿。
(二)盜竊或者故意毀壞公共圖書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竊👩🏻🌾、故意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者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毀壞公私財物損失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或者窩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或資料室安全製度👰🏽,違反學校有關消防管理規定🔄,過失給國家🧑🏽🦳、學校或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加非法傳銷🌨,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校內非法組織宗教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宣揚邪教、封建迷信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參與賭博或明知賭博而提供賭具或場所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其中有聚眾賭博🚰、屢次賭博或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等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吸食👕、註射毒品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二條 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觀看反動、淫穢書刊、圖片、視頻、音像製品等的🔟,給予警告處分;傳看、傳閱、製作、張貼☝️、傳播、組織他人觀看反動👏🏻、淫穢文章、書刊、圖片、音像、網站等淫穢資料,或非法文章⏲、書刊、音像等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其中有牟利行為等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擾亂公共場所(包括學生公寓)管理秩序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有喧嘩或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等擾亂管理秩序的行為🥳,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二)有亂塗畫、亂張貼、亂掛放、亂倒汙水🦹🏽、亂倒垃圾等故意破壞環境衛生行為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有酗酒🤘🏼、哄鬧、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管理秩序行為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酒後哄鬧,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給予記過處分🚷;引起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有煽動🥓、組織聚眾鬧事,破壞學校管理秩序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散布謠言等嚴重情節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六)擾亂教育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在宿舍內容留異性過夜或在異性宿舍內滯留過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或者將學生宿舍🧑🏿💼、床位轉借、轉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或者床位,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私拉電線或使用違章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因私拉電線,使用違章電器🔝、使用明火、吸煙等導致火災或電路嚴重損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內飼養寵物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五)擅自改變學生宿舍(公寓)結構或調換門鎖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六條 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學生證、圖書證等各種證件者🏈,偽造各類有價證券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變造🤭、冒領🫓、冒用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轉借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學校有關公費醫療的規定,弄虛作假者(如修改處方、藥方🧑🏼,開假報銷單🏃♀️、開假證明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助學貸款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隱瞞病情、拒不接受治療並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私刻🧚🏼♂️💸、偽造公章;
2.塗改🧑🏽🍼、偽造成績單✥;
3.偽造教師簽名;
4.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計算機、網絡安全與管理規定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在校園網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視情節輕重、後果大小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二)公開和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各種文件資料👍🏿,或泄露處於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有關資料、數據、圖(照)片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傳播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字句、圖像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用侮辱性的語言🪦➛、文字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製造👩🦼🧜🏻、故意傳播和應用計算機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系統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製作、傳播或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或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的,利用系統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統安全行為的🤿🤌🏼,有影響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未經允許,修改🫸🏻、移動、破壞、復製🦠、下載他人或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的☝️,依據所造成的損失,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八)未經允許開設代理、FTP等服務,或盜用他人、組織的賬號、密碼,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𓀐、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九)將本人使用的帳號轉讓、租借給他人不正當使用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違反國家有關互聯網管理的法律法規或者學校關於校園網管理的其它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八條 組織未曾登記註冊或沒有批準的社團協會開展活動👨🏼🔬,或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學生業余活動和集會,或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組織者或社團組織直接負責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給學生身心健康或經濟上造成較大損害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九條 在校內從事或者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或者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擅自散發未經登記🧕🏿🧏🏼、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𓀍,造成不良影響🔼,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具有傳播非法內容、人身攻擊、造謠惑眾等嚴重情節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條 違反考試規則和考試紀律者🚶,對其違紀行為及課程考核成績按照《天美平台全日製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認定,並作相應處分。
參加非我校組織的考試,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視其違紀情形,參照本條例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未經批準而無故曠課的🤜🏿,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滿1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滿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滿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滿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遲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為曠課一節。
第四十二條 在上課👷🏻♀️、實驗等教學活動中,有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或頻繁出入課堂、大聲喧嘩等影響教學秩序的行為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有剽竊、抄襲或偽造實驗數據、計算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以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妨礙學校及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者提供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與處分程序
第四十五條 發現學生涉嫌違紀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報告🍹;重要事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七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屬於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職能部門會同學院負責調查。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後👩🏿🔧,學院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
本科學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學生處🕕,研究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研究生工作部🌽👳🏻。考試作弊行為由教務處負責調查處分。
第四十八條 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根據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參考學院處理建議,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
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研究生工作部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九條 本科學生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監考老師負責取證,教務處予以調查核實,並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學生對擬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主管部門提出申辯🩵;其中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有申請召開聽證會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被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上簽字,以表示收到處分決定書;被處分學生拒絕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寫明理由,並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視為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五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申訴按《天美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條例》(上理工(2013)110號)執行。
第五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五十四條 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十五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書的執行👩🏽🦳。
第五十六條 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原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八條 紀律處分的處分期自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計算👨🏼🚒,處分期滿或畢業時自動解除;學生對學校處理決定有異議🦡,提出申訴且結論發生變化的🦑,除免予處分外,處分期仍自原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計算,其他處理按新處分決定執行;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因故休學或停學的🧙♀️,休學或停學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
第五十九條 涉嫌違紀學生是共產黨員的,在做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有關部門應將情況報院系黨組織及學校紀委;是共青團員的,學院有關部門應將情況通報學院團組織🤕。
第六十條 處分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應當由學校主管部門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由學校主管部門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受記過以下處分且原則上處分期已滿,如真誠悔改並有良好表現的,可在畢業前三個月內向學院申請並由學校主管部門決定撤銷處分,有關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十二條 對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繼續教育學院學生🪼🛣、港澳臺僑學生、外國留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處理;國家無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已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上理工學[ 2008 ] 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