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上理工學[ 2008 ] 4號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以德育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校所有全日製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校外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嚴格執行校紀校規;堅持以教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和具體適用
第五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六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七條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從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算。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進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現或者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可延長察看期,一般延長半年,以延長一次為限🥀;留校察看期間又有違紀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班學生畢業時還未解除留校察看的😀,畢業時作結業處理。考察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進步的🔲,期滿後由本人申請,並經用人單位或者本人所在街道鑒定和學校審查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違紀後認錯態度較差的;
屢教不改的;
對證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實施威脅或者報復的;
妨礙調查取證或者偽造證據的☝️;
有意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者在處分後一年內再次違紀需處分的;
違紀群體的首要人員;
勾結校外人員作案;
涉外活動違紀;
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
主動承認錯誤,並有真誠悔改表現的;
檢舉他人違紀行為或者積極協助調查違紀行為的;
主動勸阻他人違紀的⛹️;
其他應當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十條 受處分學生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在規定的處分限度內處分。
第十一條 凡受處分的學生,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內🦽,取消評定各類獎、助學金和各類榮譽稱號的資格。
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學校可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記過以下處分。
第十五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視不同情形🦯,給予以下處分:
(一)動手打人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人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人輕傷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打架過程中,持一般物件威脅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持刀械器物威脅他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持一般物件或者刀械器物威脅他人✋🏻,造成傷害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挑唆、蠱惑、組織、策劃他人打架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傷害後果的🏣,視後果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毆打勢態發展並產生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物件器械🤹🏻♂️,未造成傷害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侵犯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權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侵占、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不滿500元人民幣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價值在500元以上至1500元以下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價值在1500元人民幣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有兩次及以上侵占盜竊行為者,不論價值多少💬,給予留校查看或開除學籍處分🎅🏿。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侵占、盜竊行為從重處分;為作案者放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者進行掩飾的,比照作案者處分。
(二)盜竊或者故意毀壞公共圖書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盜竊𓀚、故意毀壞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圖書或者其它學術價值較高的圖書、資料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毀壞公私財物損失較大或者情節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明知是贓物仍然收買或者窩藏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 參加非法傳銷或者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八條 有賭博或者變相賭博行為的🗽,給予記過處分;對於主要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 有吸毒行為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 在公共場所亂塗亂畫、亂倒汙水、亂倒垃圾、亂扔酒瓶等雜物,影響校內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在校內亂扔🏌🏽♂️、亂砸物品、高聲喧鬧🫰🏼、起哄滋事,擾亂校園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不聽勸阻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在校園內酗酒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酒後哄鬧,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者,給予記過處分🧭;引起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或者將學生宿舍➰😷、床位轉借、轉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擅自調換學生宿舍或者床位🛰,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在異性寢室留宿或者留宿異性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在學生宿舍內飼養寵物且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偽造🆖、作假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私刻💎、偽造公章的🎷;
塗改🪙、偽造成績單的;
偽造教師簽名的;
偽造💃🏽、使用虛假證明或者證件的。
第二十六條 非法毀棄🏌🏻♀️、扣留👮🏻♀️、藏匿🏄♂️、拆閱👞、冒領他人信件、包裹、匯票或者其他郵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次數較多、金額較大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捏造事實毀壞他人名譽或者侮辱他人人格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觀看反動、淫穢書刊🥥、圖片、視頻🎓、音像製品等的🚵🏿,給予警告處分👩🏻;製作、復製、出售🐬、出租、傳播、組織他人觀看反動🏇🏿、淫穢書刊🏐、圖片、視頻🙇🏼♂️、音像製品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利用網絡、手機等方式散播謠言或者不良信息🌸、攻擊他人或者有關機構、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一定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因學習成績評定、轉專業🫣、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在校內從事或者參與未經批準的銷售、租賃或者中介服務經營性活動🤘,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亂貼經商廣告屢犯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章使用電器或者明火的🎒,給予警告處分⚫️;引起火災👨🏻🏫、電路毀壞等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者實驗室、資料室安全製度,造成事故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關於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登錄非法網站、未經允許進入校園網絡管理系統的,給予警告處分🦹♂️;攻擊校園網站🛩,非法撰改、刪除學校的網絡信息,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作弊行為,並構成《天美平台全日製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或第(八)項情節特別惡劣的作弊行為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節嚴重或者經監考老師口頭警告無效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未經批準而無故曠課的,給予批評教育;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滿1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滿2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滿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滿4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遲到或者早退三次折算為曠課一節。
第三十七條 違反課堂紀律,嚴重幹擾教師正常上課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八條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九條 妨礙學校及有關部門對違紀事實的調查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惡劣或者提供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章 處分權限和處分程序
第四十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四十一條 對學生發生的違紀行為🚌,一般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調查;屬於職能部門管理職責範圍內的,由職能部門會同學院負責調查🍳。違紀事實調查清楚後,學院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提交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及處理建議🚣🏿。本🙅🏽♀️、專科學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學生處,研究生違紀行為的主管部門是研究生部。
第四十二條 學生處🪡、研究生部根據違紀學生情況報告👷🏻♀️,參考學院處理建議,做出對違紀學生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研究生部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專科學生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監考老師負責取證,教務處予以核實並根據學生違紀情況做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由教務處提交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被處分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回執上簽字,以表示收到處分決定書🤹🏿♀️;被處分學生拒絕簽字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寫明理由💷,視為送達。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申訴按《天美平台學生申訴處理條例(試行)》執行🏄🏿♀️。
第四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四十八條 學生對復查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結論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九條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書的執行🍲。
第五十條 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二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原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無明確規定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條例中相應條款及精神,經校長會議討論決定,給予相應處分🧑🏽🌾。凡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所製定的緊急規定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第五十五條 對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繼續教育學院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國家有專門規定的,按專門規定處理;國家無專門規定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經校長會議通過🚰,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美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