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理工 [2009]7號)
第一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嚴肅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杜絕學術虛假現象,促進我校學術創新🫲🏿♖、學科建設與研究生教育健康發展,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研究生學術行為規範基本要求👱🏻♀️:
凡我校各類研究生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都要遵守以下原則👨👨👧👦: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製度,保護知識產權,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科學誠信,尊重他人勞動成果和技術權益,杜絕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現象🔄。
(二)堅持科學服務於人類文明⬇️🦮、和平和進步的原則,忠於科學📙,探求真理,誠實守信,客觀公正,嚴謹治學,勇於創新👮🛶。積極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思想,傳播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破除封建迷信,旗幟鮮明地反對偽科學。
(三)正確對待學術研究和學術活動中的名利與收益,嚴禁沽名釣譽、損人利已行為👱♂️,杜絕急功近利、粗製濫造現象🔒。
(四)堅持文責自負🫏,對論文和其他自主發表的學術著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五)發現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勸阻和製止,對嚴重違反者要及時向學校舉報,敢於同不良的學術風氣作鬥爭🥮,維護優良的學術氛圍。
(六)在校期間和畢業以後都要始終如一,嚴於律己,自覺遵守科學工作者的學術道德規範,維護學校學術聲譽。
第三條 研究生必須堅決杜絕下列學術造假及違反學術公德的行為:
(一) 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
(二) 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學術論述🤽♀️,不註明出處⇒,而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 篡改:擅自改變原始實驗數據👾🤩、引用資料和科學研究事實⛅️。
(四) 偽造:捏造原始實驗數據、引用資料和科學研究事實🧖🏼。
(五) 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六)替寫論文:由他人替自己撰寫論文和替他人撰寫論文👧🏿📵。
第四條 研究生應自覺防止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引註文獻不端行為🦂🛤。引用他人成果但不註明出處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虛假引註👩🦲。具體表現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不註明出處;
2.對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原用詞用語作了修改💘🚤,但基本觀點、論據未變,不註明出處;
3.將他人的調查資料、統計數據等用作論證自己的論點,不註明出處;
4.將多個他人觀點混在一起👩🎤,作為自己論點,不註明出處;
5.將他人的論點、論據與自己的論點、論據混在一起的🧖🏻♀️,不明確區分標註🔎;
6.轉引他人論著中的引文、註釋,不註明出處;
7.使用他人未發表的成果,不註明出處;
8.從外文書刊中摘譯的部分🌶,不註明出處👳🏼♂️;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於其他學位申請的理論、實驗數據、調研數據、學術論文或成果,但不加註釋或說明🪹;
10.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偽註等。
(二)不當署名。未參加相關的理論探索或實驗研究或社會調查等活動,而在別人發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經他人(包括導師)同意👃🏿,簽署他人姓名;
(三)一稿多投。將同樣的或相似的論文或著作用同一種語言在不同期刊或載體上發表或出版🗯;
(四)其它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條 對違反學術行為規範的研究生👨🏿🦲,視情節和後果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理⭕️,違反本規範情節和後果較輕的,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或延緩畢業,並撤銷通過該項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而獲得的獎勵👨🏼🦰;情節和後果較嚴重的,不授予或撤銷學位。
第六條 本規範適用於我校研究生及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
第七條 本規範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